兰陵县的郭玉久和胡爱忠分别是兰陵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华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二人称李某华在审理他们的案件过程中,在没有“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均以“准许撤回起诉”进行裁定结案。他们认为李某华的行为侵犯了正常诉权,其行为应该构成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罪,相关材料举报到临沂法院纪检组和兰陵县纪委监委,期待这些部门调查落实后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
附:关于兰陵县法院法官李正华枉法裁判的举报材料
关于兰陵县法院法官李正华枉法裁判的举报材料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兰陵县纪委监委:
我们分别是兰陵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正华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李正华在审理我们的案件过程中,在我们没有“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下,均以“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结案,侵犯了我们正常诉权,其行为应该构成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罪。
我是兰陵县车辋镇杨岭村的郭玉久,与郭文生“其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李正华担任这一案件的审判员。在我没有提出撤诉申请,庭审过程中也没有询问我是否撤诉的情况下,2010年6月5日作出(2010)苍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郭玉久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久撤回起诉。
真实情况是:2010年5月5日,我以“其他不当得利纠纷”将郭文生起诉到法院,期间车辋法庭找我做过一次笔录,一直没有开庭。直到2015年一直陆陆续续去车辋法庭催问,法庭徐法官说你重新诉一次吧。我在2015年8月17日再次起诉到法院。在这次开庭审理时,我才知道,法院针对2010年5月5日的起诉下达了“准许原告撤诉”的(2010)苍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
我是兰陵县大仲村镇小吴宅村的胡爱忠,与倪德强“故意伤害罪”自诉案的当事人,李正华担任这一案件的审判长。在我没有提出撤诉申请,庭审过程中也没有询问我是否撤诉的情况下,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苍刑自初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称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爱忠撤诉。
真实情况是:2004年我在路上无故被大仲村镇河西村倪德强打伤,后经苍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2004年6月10日自诉到法院后,李正华担任审判长,经过两次开庭后再无进展。我苦等六年多直到2010年6月才见到“准许自诉人胡爱忠撤诉”的(2004)苍刑自初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
李正华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虚构撤诉申请、伪造撤诉材料,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应依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求予以查处。
举报人:郭玉久(37132419650913401X)13407656731
胡爱忠(372823194606120712)15215390253
2020年8月7日
转自:https://dy.163.com/article/FOLTC5SG0512RHD5.html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