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卢炎红、审判长周雅莉等
滥用职权、极力掩盖、为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
绛县“矿霸”牛学伟“钱眼通天、瞒天过海”
伙同胞弟韩全宝炮制“伪证”横行法院无人管
尊敬的媒体领导:
不敢鉴定为哪般?人民法院在保护谁?公平正义难申张!
不愿鉴定为哪般?人民法院在掩盖啥?事出蹊跷必有鬼!
A、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被告当庭提交“伪证”。根据(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诚信原则,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予以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处罚。均为作任何处罚,任由该犯罪行为在人民法院横行!
B、极力掩盖、为“矿霸”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
绛县人民法院在(2021)晋0826民初3015号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牛学伟当庭提交虚假合同启动鉴定程序后异常终止,有违公平,可能导致司法舞弊!
鉴定过程中,多次提请主审法官保全该合同,均未能实现保全。是法官故意为之还是被告不交,造成不能鉴定!明明是被告举证不能,最后法院却以不可理喻的借口替该犯罪行为脱罪,这是为谁掩盖?受谁指使?在保护谁?
一、该合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本案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有效。是以受让绛县横水中鑫柳堡石料厂的矿山资产和采矿权作为口头合伙的经营基础。商定二人合伙经营矿山,二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提交该份合同并质证,详细阐明该合同的来源以及重要性,用于推翻原告诉求之基础。与本案案情有直接关系。该合同是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的重要书证。
二、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在已经依法启动并正常进行的鉴定程序下,随意终止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放纵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
1、在2022年3月1日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告牛学伟提供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系伪造,当庭申请对该份合同进行鉴定,贵院决定休庭。申请人于次日正式向贵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贵院予以受理。牛学伟(随母姓)和韩全宝系亲兄弟!
2、于2022年3月8日下午,贵院就鉴定事宜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作了笔录。
3、为了防止被告不提交原件,申请人陈瑞祥于2022年3月9日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该份合同原件。但是贵院至今未进行保全。
4、于2022年3月22~25日,贵院在司法鉴定系统中发布公告并完成招标事宜,有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事宜。
5、于4月18日上午周雅莉审判长解释的不能鉴定原因是:对方不配合,不提交合同原件。后期可能贵院审判长周雅莉迫于压力,故意不推进鉴定事宜。并于2022年5月10日,单方面以所谓的“本院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为由决定不予鉴定,意图掩盖被告提供伪证的事实!包庇犯罪!
6、于5月25日下午卢副院长通知因周雅莉审判长受伤需治疗,转给王绛龙法官。我前去沟通,态度坚决仍然不予鉴定,对犯罪行为继续保护不制止。
7、和卢炎红副院长多次沟通、汇报。均推诿扯皮、敷衍应对,漠视群众利益!放纵该犯罪行为横行于法院而视若无睹!
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是执法为民、维护正义的殿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准则。不辩真伪,何以谈公正!何以能公正执法!
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法庭对于该被告当庭提交的伪证(虚假合同)必须予以鉴定,以惩治犯罪行为,彰显司法公平公正!
请领导予以调查,严查犯罪详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打掉保护伞!秉持司法公正,将罪犯绳之以法!
举报人:陈瑞祥
身份证号码:142729196509041210
电话:13935927936
(责任编辑:水中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