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记者 徐博 赵超)农民工工资“年年讨来年年欠”,我国人口红利是否真的“入不敷出”,企业年金免税“路在何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尹成基坦言,农民工欠薪的问题时有发生,年末岁初的时候相对较多,人社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他说,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两节期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已经作出了部署,各地也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发生工资争议的事件,要求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时审理,建立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裁,保证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同时,人社部门欢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接到举报将及时查处。尹成基说,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尹成基说,“尽管出现了新增劳动年龄人口下降的趋势,但是在未来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二五’期间,中国的劳动年龄人口还是呈增加的趋势。”
“因此,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仍然可以继续利用好这个人口红利,对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尹成基说,“这个问题我们还将继续关注和研究,但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劳动力供给总量还是在增加的,这个判断还是符合实际的。”
“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是有规定的,企业缴费的那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也就是免税的。”他解释,“个人缴费这部分,我们也在研究免税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一些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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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人员退休也可认定工伤
本报讯(记者 袁京)两年前《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害应认为工伤”,曾引起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认定工伤要看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从事的工作有关。此外,退休前诊断为职业病的,离岗后还可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为保障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退休工伤职工待遇可采取“就高”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
为更好地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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